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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小黄车猝死 法院判决ofo赔偿15万
2019-01-27 11:10  [db:来源]    我要投搞

浙江的姚先生在骑行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先生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骑小黄车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

2017年7月的一天,姚鹏先生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先生的死因是: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鹏泽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先生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遭到家属拒绝。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关于姚先生因骑行ofo车辆猝死的保险索赔,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姚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公司无法受理姚先生父母的报案索赔。

因就赔偿事宜跟小黄车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的父母于是将小黄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法院判小黄车补偿家属15万

拱墅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体现的即为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律师说法: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更多的是对家属进行的人道补偿,从结果上看,只要当事人能够接受就可以。但判决结果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法律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裁判;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受益人或行为人给予补偿的情形,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但是在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的连接点只是受害人使用了被告的ofo共享单车,那么这个连接点的确定就显得有点牵强。扩大一下思考,是不是受害人行走的道路环境的管理责任人、受害人所使用的的衣物、药物、以及其他具有行为影响的事物都可以被加入到连接关系中呢?张伟认为,从本案来看,ofo公司并不具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行为人”主体资格,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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